《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简称《修正案》),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明确企业申请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须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再以法人形式完成后续申请工作。这也意味着,这两项经营许可将不再作为设立企业的前置审批。该规定自《修正案》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包括《国际海运条例》在内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以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工作。“所谓‘先照后证’,就是要求企业先申领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质;再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处长高海云介绍,这轮改革在航运领域主要涉及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国际船舶管理两项业务。
      作为《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今后企业在申请开展以上两项业务的经营许可时,流程将从三步变两步。“也就是说,过去要想成立企业从事这两项业务,需要先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获得登记批文,再拿着批文到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最后再凭工商登记证书及相关补充材料回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最终的经营许可证。但《修正案》实施后,取消了第一步程序,企业可以直接前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到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高海云说,这将进一步简化企业流程,激发市场活力。
      除了上述改革,《修正案》还进一步厘清了监管边界,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空间,释放了便民红利。《修正案》明确,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务经营人在经营期间应确保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此前,《国际海运条例》没有对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明确,因此每当其他相关证书到期、延期,企业都需要重新更换许可证,给企业带来麻烦,造成负担。”高海云表示,按照新的实施细则,企业只需自查,确保相关证书合法有效,就可以享受经营许可证一次申请、终身有效的便利。
      此外,中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审批转为备案的简政放权改革举措也写入了《修正案》中,企业先“开业”、后备案获得支持。
      无船承运人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经纪人”,其不直接提供运输服务,而是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揽货,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航运公司完成货物运输,并从中赚取差价。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缴纳保证金,用于承担可能出现的债务。“保证金制度给托运人提供了保障,但对于无船承运人来说,却相当于冻结了一部分资金。”高海云表示,随着2008年以来航运低潮持续弥漫,不少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开始反映流动资金受到了影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先后于2010年、2013年试行了保证金责任险和保证金保函制度,为无船承运人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财务责任保证方式,在保障托运人利益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高海云表示,考虑到保证金责任险、保证金保函制度实施以来各方反馈较好,能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发展,《修正案》最终决定以部令的形式将相关制度固化下来,使这一减负举措更有力。